有读者点菜让我写写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的事情,我迟疑了好几天,原因是前年写江西胡同学案我被叫去训话,态度之严厉,记忆犹新,所以凡是和握有合法伤害权的部门有关的素材,此后我都努力回避。
但是工程学校这件事我还是想说说,只不过我不会去评价当地有关部门做得到底对不对,我只想说说自己对见义勇为这种事情的个人看法。
根据公开的媒体报道,目前可知事情的大概过程是这样的:
3月31日晚,三名醉汉冒充外卖小哥戏弄该校的一名女生,该校不让学生点外卖,学生小超负责监督学生点外卖的情况,当时一名点了外卖的女生在等外卖,三名醉汉就假装是送外卖的,戏弄了该女生,女生回骂,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这时小超和其他两名同学赶到加以制止,三名醉汉推开门卫闯入校园要教训小超,其中一名掐住小超脖子,小超挥拳将其击倒,男子头部撞到地上,被医院诊断为脑疝,做了开颅手术,此后病情好转,从ICU转到了普通病房。
当晚9点左右,双方签署了谅解书,但是第二天(4月1日)小超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到了14日晚,警方通知小超父亲为小超办理了取保候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办理之中。
上图可以看到警方定性是“涉嫌故意伤害罪”,这里我们稍微讨论一下。案发当天双方已经签署了谅解书,但是该男子出现了脑疝之后警方立即刑事拘留了小超,那么这里有个问题,那就是病情严重就一定占理吗?脑疝确实是凶险的疾病,也确实是被小超打倒后出现的,但是小超打该男子,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这是个挺重要的细节。
2018年8月的昆山反*案,刘海龙持刀袭击于海明,刀不慎落地,被于海明抢到手后将刘海龙砍死,于海明被判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于海明的案子甚至都没有移交检察院,最后是在警方和检方的共同侦办下,由警方宣布于海明无罪,从昆山案来看,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显然更严重,但因为于海明是正当防卫,所以才免了牢狱之灾。
那么在本案里,小超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显然需要更多的证据,但是在没有足够的证据之前就认定是“涉嫌故意伤害罪”,我不懂法,不知道这样定性是否合适?
有一个细节我们得说一下:小超父亲在警方处看了监控视频,确定是醉汉先动手殴打自己儿子。
3名醉酒男子戏弄女生本就不该,此后还不顾阻拦闯入校园,不仅有错在先而且激化了矛盾,醉酒男子掐小超脖子这件事,有人说一个喝醉酒的人能造成多大的伤害,为啥就不能克制一点,非要将他打倒?让我说说这话的人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下次有醉汉打你,你试试他的手劲儿——反正也造不成多大的伤害么!
醉酒的人因其神经系统受到酒精刺激而导致不理智和行为冲动,比正常状态下更具有不确定性和暴力倾向,所谓“酒壮怂人胆”正是这个道理,这种情形下,要求小超克制?
我以前说过一句话:
中国社会最大的问题是对坏人太好而又对好人太坏。
这个案件又让我想起了今年热映的电影《第二十条》里面经典台词的灵魂之问:
“法律是为了让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让好人出手的代价更大。”
“法律的权威来自哪里?来自老百姓最朴素的情感期待。”
今年2月份,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周惠永在谈到“第二十条”时重复了里面的一句台词:“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
最核心的因素还是得拿证据说话,还原事实真相,事实真相是办案的前提和基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条。
关于这个案子,就说这些吧,接下来说说这些年那些令人难忘的和见义勇为有关的案件。
2018年12月26日,福州,东北小伙儿赵宇听到楼下邻居“强奸”、“救命”的呼救声,赶紧跑下楼,根据赵宇叙述,他看到李先生一只手掐着女邻居脖子一只手在打女邻居,就上去和李先生搏斗,李先生打不过赵宇,但李先生用力掰赵宇的手指,赵宇无法将手抽出,就在李先生肚子上踹了一脚,结果这一脚将李先生踹成了肠破裂,住院花了五万多……事后赵宇被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2019年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将赵宇移交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此案引起广泛社会关注,被救女子也表示愿意为赵宇出庭作证,2月21日福州警方通报称,检方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鉴于赵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后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防卫过当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决定予以撤销。
这个案件是2019年的事情,相比2015年3月的泸州郭刚案,可以说赵宇相当幸运了。
2015年3月25日,在都江堰开往泸州的大巴上,一个姑娘被一个男子乱摸,一路无人敢管,直到后来该女子要下车而该男子强行拉扯不准她下车,17岁的郭刚和同学才知道他们不是情侣,于是上前制止,双方发生推搡继而引发打斗,武校出身的郭刚将该男子踢晕,事后被鉴定构成二级伤残,郭刚得到判二缓三的有期徒刑和15万赔偿金的“奖励”,而他的同学也连带赔偿6万多元,郭刚是优等生,还有两个月就高考,就此,他的人生因为自己的管闲事而发生了无法参加高考甚至连工作都找不到的逆转。
我平日里最看不起*扰女性的下流坯子,所以就我的看法而言,这货活该被一脚踢死而不必负责,法律肯定不可能有我这种情绪化的表述,但即使如此,对应那些*人而不用负刑责的未成年人渣,同样也是未成年人的郭刚(17岁),凭什么就要被缓刑呢?虽说人渣未满14周岁而郭刚已经17周岁,但郭刚是见义勇为啊!
因此,这样看来,从2015年到2019年,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职能部门的态度在逐渐变化,这是个好事情,但到底是全国都在变化还是只是部分地区在变化,以及进入2024年以来,会不会又有新的变化?
对弱者的怜悯和对暴行的愤慨,是人类最基本的正义感,但如果对抗恶行要付出极大代价,不仅不能得到社会认可和官方鼓励,甚至有可能受到责罚,那么社会的道德阵地当然就会失守,人们除了选择冷漠,还能怎样?
见义勇为和知恩图报,最应该成为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如今却几乎泯灭不见,一方面固然是经济发展、人欲迷茫所致,但根本上还是太缺乏对见义勇为这种行为的立法保护(目前是有相应鼓励,但还是太少)。
最后,引用《第二十条》的一句台词为本文结尾:
一次犯罪污染的是一条河流,一次错误的裁决污染的是整个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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