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对土地的保有形式是判断农民身份的依据。典型的中世纪庄园包括4种类型的土地:公地、领主自营地、自由土地和习惯土地。
其中,公地是公共的土地,不被任何一个佃农持有,领主和农民都有权利去公地上放牧牲畜和拾柴火。领主自营地由领主自己直接管理,也可以出租。在直接管理的情况下,由领主的管家指派习惯土地持有农、公簿持有农以服“周工”劳役的形式耕种,或者使用农业雇工来耕种,或者两者兼用。
如果这块土地出租,领主会根据市场情况以竞争性地租出租给农民,可能租给自由土地持有农,也可能租给公簿持有农,或者无地少地的小农(后来发展为租地持有农)。和土地一样,领主还有庄园上的其他形式财产权利,如磨房、放牧权等。
中世纪的自由土地有几种:教会领、骑士领、索克领和杂役领4种。其中骑士领和索克领也有一些土地由自由农民持有,索克领是农民领有自由土地的常见形式。习惯土地是按照习俗保有土地,指奴役性的、依据习惯的或者依据法庭公簿持有的土地。
从16世纪诺福克郡文件如遗嘱等可知,习惯土地即维兰土地,是奴役性土地,又分为依照领主意愿持有地和公簿持有土地。持有这些土地的农民,同时持有这些土地上附带的义务和法律权利。
根据对土地的保有形式,15-17世纪英国农民大体可以分为自由土地持有农、习惯佃农(含公簿持有农)、租地持有农、农业雇工等。
一、自由土地持有农自由土地持有农(free-holder)领有土地的条件是自由的,即领有自由土地,其持有的土地不带有受到奴役的条件,依附性较弱。
自由土地持有农保有土地的条件是稳定的,只是向领主缴纳货币地租,偶尔会负担轻微的劳役,即在农忙的季节去给领主做帮工,但不是不确定的周工。他们所领有的土地受到王室法庭的保护,其土地受侵犯时可以向王室法庭上诉。其土地可以转让、买卖。
他们有迁徙的自由,可以脱离土地另觅其他领主。在生产和生活上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一部分自由土地持有农被称作约曼。约曼本是一个带有军事性质的职业阶层,但在和平时期和战争间歇期会回到从其领主那里领有土地,成为英国富裕农民的最基本群体。
约曼持有的土地可能全部是索克领,也可能是部分为索克领,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他们会租种其他类型的土地来扩大生产,到16世纪时已经得到了很高的赞誉,被认为是伊丽莎白时期乡村社会中的精英。
此时的约曼,在法律意义上被看作是年收入40先令的自由土地持有者,但是更普遍地是被看作地位居于绅士阶层之下的富裕农场主(well-to-dofarmers)。
他们以愉快的面貌活跃在乔叟的书上——住在平均为80英亩的地产上,这种地产每年为他带来20镑左右的收入。自由土地持有农的范围很广泛,除上述的上层农民约曼之外,还包括只持有3、4英亩土地的茅舍农。
根据格列高利·金的统计可知,富有的自由土地持有农占整个自由土地持有农总数的1∕4。
在16世纪,自由土地持有农约占全国佃农总数的1/5,在东部各郡自由土地持有农人数众多,大约会占1/3强。而在肯特郡自由土地持有农会高于这个比例;林肯郡的两个沼泽地带的庄园自由土地持有农则分别为53%和31%。
二、公簿持有农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又称习惯佃农(customarytenant),占整个农民阶级总数的3∕5,但在各地数量并不平衡,存在差异。在米德兰的庄园,习惯土地持有农占农民总数的60%,在威尔特郡、德文郡和萨默塞特郡占77%,在诺森伯兰郡占91%。
习惯佃农的前身是维兰,其持有土地的方式沿袭了维兰土地的依附性和劳役的不确定性。习惯佃农是随着劳役折算的推行由维兰转化而来的。
他们领有份地维持生计,并向领主缴纳人头税、婚姻捐、租地继承税等义务,还要到领主自营地上负担不确定的劳役,是依附性的农奴。12世纪以后,货币地租日益流行,领主放弃劳役地租,开始折算为货币地租。
一部分维兰和佃农缴纳货币地租代替劳役。加之1381年的农民起义对维兰农奴制的废除起到了催化作用,庄园制开始解体。维兰逐渐转化为习惯土地持有农。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习惯土地持有农都具有同样的土地权利和义务。
一些习惯佃农领有土地的时候都要缴纳一笔进入罚金。在许多庄园,习惯佃农也要缴纳遗产税,这是一种因对死去佃农土地的继承而征收的罚金。
也有的庄园不用缴纳这项税,比如在诺福克和萨福克的庄园里就用进入罚金代替遗产税,或者干脆不用缴纳遗产税。在英格兰其他地区,当持有土地的佃农出售土地或者原来佃户死亡引起土地持有人变化的时候,则都要缴纳遗产税和进入罚金。
15世纪,这种情况变得很普遍了,当土地由一个人转手给另一个人的时候(有时候是父子之间),佃农会得到一份庄园法庭文书副本(copy)来作为他持有土地的证明。
因此,习惯持有土地又获得了另外的名字——公簿持有土地,即“依据庄园习俗和法庭文书副本持有的土地”,持有这样土地的佃农被称作公簿持有农。在拉姆齐修道院的账簿中,最早出现“公簿”(copy)字样是在1450、1451年左右,此后该词出现的频率逐渐增加。
1452年,凯普西几个佃农持有这样的文书副本;同年,汉普顿路西的两次调查中检查了两个佃农的文书副本。到15世纪末,“公簿持有农”(copy-holder)这个名词已经成为庄园账簿中常用语了。
公簿持有农是根据庄园习惯和领主意愿保有习惯土地的佃农。他们在庄园法庭上取得文书副本意味着法律保障了他们对土地的持有权利,在理论上讲,其土地不能被随意剥夺。
15世纪末,国王普通法庭开始保护公簿持有农的利益,如果对公簿持有农征收的租税等违反了庄园的习惯,他可以上诉到普通法庭。这项措施进一步改善了公簿持有农的法律地位。
1485-1509年的赫宁汉主教法庭卷档记录了习惯佃农于1485-1503年间依据法庭罚金副本持有习惯土地的情况。
所以,在爱德华·科克的《完全的佃册农》一书中这样描写到:“现在那些佃册农(即公簿持有农)有着稳固的地位了,他们无需小心地考虑庄园主的不满,他们对每一突如其来的暴怒不再战栗不安了,他们安心地吃、喝和睡觉,他们唯一担心的重要事项,就是小心翼翼地履行对佃册地所规定的而为习惯所要求的那些责任或劳役。除此之外,就让领主皱眉蹙额,佃册农完全不在乎,他们知道自己是安全的,没有任何危险”。
公簿持有农的土地一般分为三种,即世袭保有,或租期为终身,或固定为几十年,期限为佃农本人、他的妻子和儿子的寿命。这种土地持有方式使土地的保有权利比较稳定。
16世纪,一个人因为持有法庭公簿副本而被称作公簿持有农,但是同时或者经常情况下他还持有其他类型的土地,比如租种领主自营地或者荒地。他们是公簿持有土地,又可能是自由土地持有农,还可能是租地持有农。
他们可能是依照领主意愿持有土地的农民,也可能是租种领主自营地的农场主。有些公簿持有农也会积累财富,成为富裕农民。公簿持有农还有担任庄头的义务,直接参与庄园的经营管理。
三、租地持有农租地持有农(lease-holder)是依据契约以一定期限持有租佃土地的农民。租地持有农的产生始于15世纪时占全国1/4-1/5耕地面积的领主自营地的出租,租赁的土地没有庄园的惯例负担。
租赁持有土地是一种新型的土地持有形式,在租赁期限内土地持有权受到法律保护。租地持有农的特征是他们在竞争性地租实行的情况下租赁领主自营地或者纳入市场轨道的土地,他们将许多小块土地合并建立家庭农场(home-farm)。
因此,他们又被称为租地农场主。最初的租地持有农经常是庄园管事,还不能完全独立经营,受到领主和庄园法庭的干预。
后来在肯特、沃里克和威尔士等郡大多数的租地农场主主要从其他农民中间招募,他们与庄园领主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生产经营更加独立。此外,租地农场主还包括乡绅、教士或商人,但他们所承租的农场往往不是由自己经营,而是再转租给农民农场主。
一些自由土地持有农和公簿持有农也可能租赁领主自营地来扩大生产,所以,在身份上他们常常会有重叠和交叉。
从数量上看,托尼对亨利八世、爱德华六世和伊丽莎白时期的118个庄园6203个佃农比例情况进行了统计,其中习惯土地持有农大约为持有土地人口总数的2/3,自由土地持有农占大约1/5,租地持有农大约占1/8-1/9。
其中,英格兰北部的诺森伯兰郡和兰开郡的13个庄园中比例较高,在全部1754户中租地持有农为346户,占19.4%;英格兰中部的斯特福德郡、莱斯特郡和北安普顿郡比例稍低,在1505户中租地持有农占14.2%。
在英格兰南部的威尔特郡、汉普顿郡和其他10个郡中,有148户租地持有农,占当地佃户总数1580户的9.3%;在英格兰东部的诺福克郡和萨福克郡,1346户中有78户租地持有农,占5.7%。
1568年,在萨默塞特郡4个庄园和德文郡1个庄园中,租地持有农占农民总数的20%;北安普顿郡的4个村庄的租地持有农几乎达到2∕3,这个比例是比较高的。1626年,罗齐代尔大庄园有租地持有农315户,而自由土地持有农仅为64户、公簿持有农233户。
Copyright © 2024 妖气游戏网 www.17u1u.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