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缺失。
参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13号令)
第十五条 监护人员应当全程进行监护,与作业人员保持实时联络,不得离开作业现场或者进入有限空间参与作业。
二、工贸企业,未经培训合格就进入地下受限空间修补管道。
参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13号令)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对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并如实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开口型受限空间作业前未做临边防护。
参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2016)
第4.1.1条:防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
四、化工企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护用品。
参考:《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08)
第5.1条: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五、化工企业,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未进行连续监测。
参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
4.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 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 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6.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 浓度,并2 h记录1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 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六、散发可燃气体的受限空间通风电扇未非防爆型 。
参考:《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17)
7特殊场所和特殊环境条件用电安全的一般原则:
在可燃、助燃、易燃(爆)物体的储存、生产、使用等场所或区域内使用的用电产品,其阻燃或防爆等级要求应符合特殊场所的标准规定。
七、化学品企业,罐内作业人员连续施工,未出罐休息。
参考:《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
第4.9.7条: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c)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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